南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表彰和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江蘇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推動經濟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設立,按照科技項目的創造性、先進性和社會、經濟效益等,分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3名、秘書長1名、委員7~11名。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評審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工作。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全市的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ㄒ唬┰陂_發、轉化、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或者社會效益的;
。ǘ┰趯嵤┥鐣骓椖恐,長期從事科技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ㄈ┰趯嵤┲卮蠊こ添椖恐,保障整體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僅授予組織。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由下列單位推薦:
。ㄒ唬└骺h(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ǘ┦腥嗣裾嘘P部門、直屬機構。
推薦單位在推薦時,應當填寫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推薦表,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報送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十條 申報項目存在知識產權爭議或者完成單位、完成人員有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
申報項目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再推薦參加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推薦候選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交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初評結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單位或者個人對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異議進行核查處理,并在接到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核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根據初評結果和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的異議核實、處理情況,召開評審會議,進行綜合評審,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提出的建議,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委員、專業評審組成員和相關工作人員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或者參評項目、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系的,經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委員會決定,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狀、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金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并隨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額度。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完成人的事跡,可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等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蛘呷∠渫扑]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在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所收取的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