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人通〔2008〕1號
各市、縣(市)人事局,各高校學生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江蘇省人事廳 江蘇省財政廳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附:
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教育廳《江蘇省貫徹落實〈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辦發[2006]18號)精神,為切實加強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以下簡稱省級見習基地),專指省人事廳批準設立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
第三條 省級見習基地是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重要載體,對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的建設與管理起示范作用。主要任務是:為畢業后兩年內未就業的江蘇籍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和就業培訓,幫助他們提升工作技能和就業競爭力,促進供需見面,實現盡快就業。
第四條 省級見習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體現公益、促進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見習基地自主申報、定期評估、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省人事廳在省人才流動服務中心設立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省級見習基地的日常管理與協調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省級見習基地的設立、管理、考核、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省級見習基地公益性就業見習供需交流活動;
(四)負責進入省級見習基地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見習人員)見習資格的審核和《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合格證明》的發放;
(五)負責省級見習基地的經費管理;
(六)負責省人事廳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根據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協助做好轄區內省級見習基地的相關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省級見習基地的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二)負責受理轄區內省級見習基地的設立申報和資格審核工作;
(三)負責做好轄區內省級見習基地見習崗位、見習報名人員資格審核和匯總、上報工作;
(四)負責組織轄區內省級見習基地和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參加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公益性就業見習供需交流活動;
(五)負責為轄區內省級見習基地見習人員免費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務;
(六)負責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省級見習基地擔負就業見習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按照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下達的就業見習計劃,接受見習人員報名,制定見習方案,確定指導老師,組織開展見習和就業培訓活動,落實各項見習措施;
(二)負責見習人員思想政治教育,引導見習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就業觀;
(三)負責對見習情況進行考核,出具見習考核意見,協助發放《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合格證明》;
(四)負責推薦、安排見習合格的人員就業;
(五)負責根據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的意見,及時對見習方案、相關見習措施進行整改。
第八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協助做好本校未就業江蘇籍畢業生進入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相關工作。
第三章 省級見習基地的設立與調整
第九條 省級見習基地的設置應當符合我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需要,根據省級見習基地建設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條 設立省級見習基地的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為企事業單位,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一定規模、良好的社會信譽和從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積極性;
(二)能持續提供相當數量、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的崗位,能為見習人員提供良好的學習、工作、生活條件;
(三)具有對見習人員進行見習指導的師資力量和專業人員;
(四)能夠按照要求對就業見習進行有效管理。
直屬單位較多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也可申報設立省級見習基地。
第十一條 設立省級見習基地,由擬設基地用人單位向所在市、縣(市)人事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省轄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審核合格后,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審批。省直各有關單位、駐蘇部屬企事業單位、省人事廳聯系的民營企業直接向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申報。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省級見習基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申報表》;
(二)單位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文)(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單位簡介及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畢業生見習指導師資隊伍情況說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方案。
第十三條 審批合格的,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與其簽定協議后正式掛牌運行。省級見習基地掛牌期限為3年,3年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繼續掛牌。
第十四條 省級見習基地在掛牌期限內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備基地設立條件的,由單位提出申請或經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評估認定后中止協議,取消省級見習基地資格。
第四章 就業見習人員的招收與組織
第十五條 見習人員報名條件:
(一)畢業后兩年內未就業的江蘇籍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二)身體健康,品行優良,無違紀違法記錄。
第十六條 見習人員招收原則:
(一)就近見習原則。已回原籍(生源所在地)的高校畢業生原則上在所在地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
(二)特困生優先原則。經各級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畢業生或民政部門認定的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畢業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畢業生優先安排就業見習;
(三)專業、崗位對口原則。根據高校畢業生所學專業,原則上優先安排到對口崗位就業見習;
(四)雙向選擇、擇優安排原則。省級見習基地與報名參加就業見習的高校畢業生通過供需見面交流活動等形式進行雙向選擇,擇優招收;
(五)一次見習原則。已參加省、市、縣人事部門組織的就業見習活動并取得相關合格證明的高校畢業生,不再安排進入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
第十七條 省級見習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2期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活動,具體就業見習人數由省人事廳、省財政廳共同商定。
第十八條 省級見習基地分別于每年5月、11月底前填寫《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崗位信息統計表》(從江蘇人事人才公共服務網www.jsrsrc.gov.cn下載),經所在市、縣(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審核后,由所在地省轄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第十九條 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統一編制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計劃,明確各基地就業見習崗位、招收人數、見習人員報名時間和要求、就業見習供需見面交流活動舉辦地點等事項,并通過新聞媒體、網絡、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分別于每年6月、12月上旬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各市、縣(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應根據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下達的就業見習計劃,認真組織開展本地區、本校的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通過下列方式報名參加就業見習:
(一)直接向省級見習基地報名,報名時填寫《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報名表》(從www.jsrsrc.gov.cn下載),同時提供《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身份證、戶籍證明、學歷證書等原件及復印件。
(二)參加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組織的公益性就業見習供需交流活動,攜帶相關材料向省級見習基地(或代辦報名手續的所在市、縣(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報名。
(三)報名人數較多的高校,可由學校組織集中向省級見習基地報名。
(四)通過就業見習供需交流活動仍未落實人員的見習崗位,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匯總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畢業生可根據二次集中公布的見習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省級見習基地報名,由省級見習基地確定見習人員并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省級見習基地通過雙向選擇初步確定見習人員,并將初定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報經市、縣(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審核、調整,由省轄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統一匯總、上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經核準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應與省級見習基地簽訂《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從www. jsrsrc.gov.cn下載),協議書一式四份,見習人員、省級見習基地、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各執一份。
第二十四條 省級見習基地應認真組織好見習人員就業見習的各項工作,明確上崗時間、安排指導老師、組織崗前培訓,有條件的見習基地應為住宿有困難的見習人員免費提供住宿。
第五章 見習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省級見習基地見習工作的管理、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見習人員上崗一周內,省級見習基地應建立見習人員花名冊和數據庫(從www.jsrsrc.gov.cn下載數據庫格式),并將花名冊、數據庫和相關材料報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審核,由所在地省轄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統一匯報、上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作為發放見習人員見習經費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省級見習基地應明確相應部門和專人具體負責就業見習管理工作,制定見習管理方案,委派實踐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有責任心的技術人員作為見習指導老師。見習期間,應及時了解見習人員的思想、生活情況,加強安全、健康管理,盡可能幫助見習人員解決困難;應對見習人員加強考核,對表現優秀的見習人員,可以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第二十八條 見習期內原則上不得變更見習崗位。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由省級見習基地和見習人員雙方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定。因病或已落實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見習崗位工作的,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相關證明、省級見習基地簽署意見,由所在地省轄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審核并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審批同意后,中止見習協議,不再享受見習人員待遇。
第二十九條 見習人員應遵守見習單位的規章制度,見習期間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見習基地報經所在地省轄市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審核、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審批同意后,可與其中止見習協議。
(一)無故曠工連續3天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見習紀律且教育無效的;
(三)見習期間有主觀重大過失給見習基地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三十條 見習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三十一條 見習期滿或見習期內已落實工作單位的見習人員,應及時填寫《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考核表》(從www.jsrsrc.gov.cn下載)并報省級見習基地,經審核同意后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省級見習基地應根據見習人員見習期間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見習成效等情況,及時對見習人員進行考評、簽署見習考核意見,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審核后,頒發由省人事廳統一印制的《江蘇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合格證明》,作為用人單位優先聘(錄)用見習合格人員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 省級見習基地應優先聘(錄)用在本基地見習合格的人員。見習人員被省級見習基地設立單位正式聘(錄)用的,單位應為見習人員補交見習期間的社會保險,見習期合并計算工齡。
第三十四條 見習人員見習期滿后自主擇業的,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幫助其就業,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五條 見習經費即見習人員見習期間生活補貼和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 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根據當年財政安排的資金額度,制定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計劃,列入計劃內的見習人員每人每月發放500 元見習生活補貼,并為每人每月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七條 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為每位見習人員辦理見習生活補貼專用銀行卡,指定保險公司為見習人員代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省級見習基地于每月25日前將見習人員數據庫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審核,相關費用由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統一劃撥。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應配合省級見習基地管理辦公室做好見習經費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省級見習基地指導老師補貼等其他有關費用由各單位負責。
第七章 就業見習工作檢查評估
第四十條 建立就業見習工作檢查評估機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對省級見習基地就業見習工作的檢查。重點檢查各地區就業見習工作組織和基地建設、崗位條件、制度執行、師資隊伍、見習實效和經費管理等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評為優秀省級見習基地,優秀指導老師和就業見習工作優秀組織獎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通報表揚和獎勵。對評估為不合格的省級見習基地取消省級見習基地資格。
第八章 加強高校與用人單位全面合作
第四十二條 各地應以建立省級見習基地為紐帶,進一步加強高校與用人單位之間合作與聯系。
第四十三條 鼓勵省級見習基地優先吸納引進相關高校的優秀畢業生人才,支持相關高校優先為設立省級見習基地的用人單位培訓人才。同時,雙方在建立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科研成果轉化、組織技術攻關、促進產學研結合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